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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公司动态 » 杭州婚外情调查;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方隐瞒财产,有什么办法举证?
杭州婚外情调查;离婚财产分割时对方隐瞒财产,有什么办法举证?
更新时间:2025-01-23   点击:22

男女双方协商离婚签订离婚协议,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一方对达成的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反悔,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如何处理?


马某某与张某1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A房屋一套,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2015年4月8日,马某某与张某1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案涉房屋归张某1所有,并办理了离婚登记。2016年8月4日,张某1与张某2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张某2所有,张某2于2016年8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原告马某某起诉要求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认可该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合法,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何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原告后主张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就此亦未提交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1虽在婚内取得案涉房屋,但马某某与张某1在离婚协议中已将该房屋处分归张某1所有,应当认定二人离婚后,案涉房屋系张某1的个人财产。张某1在离婚后与张某2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处分该房屋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张某1在处分房屋时距取得该房屋已满5年。现马某某主张该合同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对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就此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对此亦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