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至此可以看出,法律从未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人一半的方式进行分割。反而在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答记者问中,明确指出,“财产的具体情况”应当包括出资来源情况。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仍应当查明房屋的出资情况。本文讨论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基本方法。一、房屋分割的基本方式一物一权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男女双方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已经丧失。在分割中也不宜采取按份所有的分割方式。故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在此可以看出,在夫妻双方无法对房屋的归属或价值达成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的规则条款。主要包括三种方式:(1)双方均主张的,竞价取得;(2)只有一方主张的,评估后补偿;(3)双方均不主张的,拍卖、变卖后分割价款。情形一:双方均主张房屋产权竞价方采取竞价方式进行分割的,需要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二是双方均同意进行竞价。由于竞价是一种最终以谁的出价高由谁获得标的归属决定方式,虽然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提倡的保护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竞价的方式看似公平,但是对弱者不利。无法给予需要特别保护的一方以相应的照顾。所以只有在夫妻双方的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如有一方不同意采取竞价的方式,法院需要以评估的方式确定房屋的价值,然后按照一定的方案判决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取得补偿。在人民法院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以房屋竞价为基础,按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分割达成的协议,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如夫妻双方无法就房屋价值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房屋竞价为参照,判决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情形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离婚诉讼中,除了夫妻双方均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情况外,也不乏只有夫妻其中一方主张所有权,而另一方只要求获得其应当分得部分相应价款。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以市场价为基础,参考购买价进行协商。但是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则需要法院释明双方进行鉴定。情形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当双方都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时,人民法院不能强行判决。此时,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实践中往往更加复杂,房产的拍卖变卖周期长,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行情低迷,导致拍卖、变卖结果不确定。一些法院在实际处理中,确定双方份额,并要求双方在指定时间内共同出售款项后按照份额进行分配。二、房屋权属的归属离婚诉讼中房屋的产权归属,主要是在双方均要求房屋所有权,但是双方未协商一致,又未采取竞价的方式。这种情况下由法院依法判决。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1)一方婚前财产出资或者父母全额出资,另一方取得房产登记是赠与或者是无对价,此种情况无论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由出资方取得。(2)双方都有出资的情况,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属。三、总结所以,在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双方协商优先,可以协商权属和价值,也可以只协商权属或价值中的一个。在此基础上,法院对不能协商的部分进行判决,但是首先的考量因素就是出资来源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