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1日起,《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要开始实施了,对婚姻财产共有制作出大刀阔斧的修改。
我国实施的是婚姻财产共有制,这种制度在特定历史环境下,将家庭成员的财产利益捆绑在一起,能通过财产共享机制增加家庭凝聚力,但在自由市场经济的今天也有弊端。国家通过婚姻制度把二人的财产在婚姻内进行平均分配,强制共享,在表面上实现夫妻二人在财产权利上的和谐平等,然而从人性角度看,这一制度诱导出人性之恶:
第一,婚姻财产强制共有,扭曲婚姻动机。婚姻的本质驱动应当是爱和信任,财产强制共有制的本质,不是基于爱和信任,而是一种公权力强行介入的财产分配方案。婚姻行为的主体是男女二人,财产共有制就涉及两个家族多个主体。
第二,婚姻财产强制共有造成权责不匹配。男女无论在社会上还是在家庭内,分工和责任不能相同,无论哪一方都会认为自己提供的价值与所享受的财产权益不配匹,贡献未得到相应回报。财产可以被强制平均,人能承担的责任却无法强制平均,就造成权责不对等。
第三,婚姻财产强制共有忽略婚姻有解体的风险。男女结合后,未来是幸福还是不幸,其实是无法预料的。因此婚姻并不能捆绑人一生。婚姻万一解体时,就需要分割共同财产,引起激烈的财产争夺战。另外人的寿命也不同,有一方先离世也会造成婚姻解体,财产继承时也是新的纠纷集中爆发的时刻。
第四,婚姻财产强制共有引起社会道德观念滑坡。当财产利益取代感情成为婚姻关系的核心时,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都会因之而改变,因财产二次分配带来的不信任、对立和戒备,会伴随婚姻的整个过程,影响人的价值观。
是不是这样?先看个数字:近三年来,中国婚姻继承家庭案件占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12%,每年约200万件。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150多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中国共有3117个基层法院,每年工作日历按249天计算,平均每年每个基层法院要审理481起离婚纠纷,平均每天要审结1.9个离婚案件……每个离婚案件可能都会涉及共有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赡养费分担等问题吧,从这个数字看,单单离婚纠纷就占用了相当多的司法资源,法院的的工作负荷,是不是也有点吓人啊?何况谁知道还有多少没进入诉讼程序的离婚纠纷。
再看社会现实中的婚姻财产纠纷。虽然进入婚姻的基础是感情,但闹到法庭上时,争议焦点会变成财产性利益纠纷。即使有感情,也是互相嫌弃互相愤恨的感情。又因双方知根知底,熟悉对方的痛点,互相攻击起来,往往比一般民事案件中的攻击更加无情。因为财产之争,可能会激化出更大的社会矛盾。2024年光棍节珠海体育中心的悲剧,就是对法院的离婚财产分割方案心怀不满,然后用无差别杀人的方式表达愤恨,瞬间制造了35个无辜的冤魂。
那么《解释二》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来。
可以说:《解释二》,是中国婚姻法在婚姻财产制度上,从财产共有制,向财产个别制的方向迈了一大步。具体来说,《解释二》对婚前财产的来源和归属、婚内财产的来源和归属,在认定和处理细节上作出了明确指引,特别是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婚前约定等方面细化了规定,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共同财产模式,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个人婚前财产的独立性,并允许更多的自主性约定。在财产分割和婚前财产保护上灵活地吸收了婚姻个别财产制的做法。
婚姻财产共有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管名义上登记在谁名下,均视为夫妻共同劳动所得,离婚或死亡时平均分割。中国实行婚姻财产共有制,中国澳门沿袭葡萄牙的法律制度,采用婚姻财产共有制。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部分州,加利福尼亚、德克萨斯州也是婚姻财产共有制。这种制度的着眼于将已经创造的财富通过婚姻在社会上进行再分配,底层逻辑是把夫妻二人当作一种共同体,忽略婚姻有失败风险。
婚姻财产个别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除非有合法的约定或者法定的转化情形,通常由个人独立拥有,不与配偶共享。英国、德国等大部分欧洲国家,英联邦国家如澳大利亚,也采用婚姻财产个别制。中国香港沿袭英国法律体系,也采用婚姻财产个别制。值得关注的是,我们的邻国日本的婚姻财产制度本质上是婚姻财产个别制。这种制度更鼓励夫妻在婚姻关系框架内,通过合作追逐新的财富,底层逻辑是注重夫妻二人的独立性,保护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承认婚姻有失败的风险,避免因婚姻关系的不稳定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本次颁布的《婚姻篇司法解释二》朝着个别婚姻财产制的方向发展,背后反映了现代社会对于个人独立性和自主性价值的重视,特别是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婚姻关系已经不再是传统家庭责任的载体,婚姻的功能性已经被其他更灵活的社会关系取代。因此个人在婚姻财产关系上应当拥有更多选择,获得更多的保护。这有助于降低因婚姻感情纠纷引发更多的社会矛盾。但这一趋势能否发展到完全取代传统的共同财产制,仍然需要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