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王某与李某1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处理方案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08民终21号民事判决,法院认为,刘某与陈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7年11月3日离婚,离婚后双方一直共同生活至2020年4月。虽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案涉房屋归刘某所有,该房屋的贷款由刘某负责偿还,待贷款偿还完毕后陈某协助刘某将该房屋更名至刘某名下的约定,但通过出示的通话录音及庭审调查可知,刘某与陈某真实目的不是离婚,而是为了购买二套房而办理的离婚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刘某与陈某关于离婚协议中案涉房屋的约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故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刘某对其上诉请求不能举出足够相应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上诉主张,故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述:《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来看,现行法律实际已将合同编的规则适用引入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部分。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欺诈、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支持撤销。而虚假意思表示与欺诈、胁迫同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显然也应当纳入上等情形中。据此,从法律适用层面来看,显然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认定“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
事实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二条亦对“假离婚”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实际上最高院内部倾向性观点也是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