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通常是债权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并非所有的欠条都能保证胜诉。以下三种情况,债权人拿着欠条起诉,也可能败诉。
一、因违法犯罪活动产生的欠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活动仍提供借款,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欠条为其表现形式之一)无效,债权人基于此类无效合同起诉,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例如,甲与乙赌博,欠下赌债,向乙出具欠条。后甲未偿还,乙持欠条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债务系赌债后,会依法驳回乙的起诉,因为这种借贷关系不被法律认可,乙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要求甲偿还赌债。
二、被胁迫、欺诈写下的欠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比如,丙被丁威胁,如果不写下欠条,就会对他及其家人不利,丙在恐惧之下写下欠条。事后丙若能证明是受丁胁迫所写,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欠条,不用偿还欠条上所载债务。
三、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可能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