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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侦探调查;离婚后对方阻止探望子女,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
更新时间:2025-01-13   点击:28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受阻或被“剥夺”,首先可以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仍然阻止行使探望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执行,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法院可以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甚至隐匿子女、暴力抗拒对方当事人探望的当事人,可以以妨害民事诉讼为由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罪予以刑事处罚。另外,对经常无故阻碍对方探望子女,情节严重的,可以规定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