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分多种。在法庭上,最普遍又常见的是电话录音。不管哪一种,首先取得的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如果是电话录音,在通话中首先对方的身份信息要明确,比如通话第一句:“喂,你好,请问你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长、老板或者股东、厂长等能代表公司的人)某某吗?”得到明确身份信息的回复后,再进行下一步有针对性的谈话。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是公司电话,要有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公司经营或者业务上来往的便笺、文件、收货单据等,旨在证明是公司办公电话;如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手机通话,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佐证,证明这个手机号是该公司负责人的。还有,电话录音要保存完整,没有经过剪辑或其他处理。
五一前开了一个庭,有原告的两段电话录音,被告也在电话中应承自己的身份信息,但质证时,被告代理律师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是:一、原告没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偷偷录音,证据来源不合法;二、原告与被告在x年x月x日x时通话不能确认是被告本人,真实性不认可。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法院对存疑不能确认的证据不会采信。这一点,开庭前在对证据的准备工作中也充分考虑到了,即电话号码是否是被告本人开户的。我通过微信“添加好友”输入被告的这一手机号码,通过原告确认,这个手机号显示出来的微信头像正是被告本人。另外,在营业厅向此手机号缴费10元,营业厅打印出来的名字虽然隐蔽了前两个字,但最后一个字与被告名字最后一个字是相同的。这两组补充证据是开庭时当庭提交的。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对举证期届满前提交的两段电话录音证据予以否认,然后出示后面当庭提交的两组证据进行质证,虽然被告代理律师仍旧否认,但依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应当会采信。
如果通过前述的小窍门不能收集到,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申请法院对该通话录音进行声音司法鉴定。如果一审已经开庭,二审上诉举证期前也可以申请法院对通话录音中被告的声音进行鉴定。自己无法收集的证据,还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调查令,然后依法调取相关的证据。但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有一定风险,有时候法院可能因为案件太多不通过或者不理睬,也是常有的事。
微信聊天记录也是一样的,首先你得证明所聊天的人就是对方当事人,微信是他本人的,微信号与所使用的手机号相对应,手机号是其本人开户的,如果单一的聊天记录,对方否认,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你就要拓宽取证的渠道,改变获取证据的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