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话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通话录音可作为一种法定证据,然而其有效性受到具体情形所制约。
若该份录音以任何方式伤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它便无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性依据。
反之,如若录音并非以这种方式获取,那么其法
律效力则得以确认。
关于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录制的音频资料必须真实存在,当事人须切实利用可靠设备进行了录音;
其次,相当重要的一点是,录音素材的原始来源需要合法,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绑架、威胁等手段强迫对方作出陈述。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秘密获取的录音即所谓的“偷录音”并不必然失去法律效力,只要该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其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录音内容必须与当前案件存在关联性,能够准确反映出案件的相关事实,而非与案件毫无关系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电话录音能够确认劳动关系么
在审理相关劳动纠纷案件中,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之一。
然而,为了确保所提供的录音证据具备法律效力,还需满足以下三项具体要求:
首先,当事人所提交的录音证据应未经任何剪接、剪辑或伪造处理,每段内容之间衔接紧密,且其内容未有任何篡改。
其次,该录音证据的获取途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最后但同样关键的一点是,被诉方在此过程中并未提出有效反驳或是其反驳理由并不成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