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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侦探调查:女生拒买47元水果捞被骂是小三事件细节
更新时间:2024-01-23   点击:302

据前期流传网络的视频显示,一个15岁的女生在柳巷夜市购买水果捞,称重后显示一份水果捞价格为47元,15岁的女生觉得价格高便拒绝付款。


之后便被摊主要求购买,女生叫来自己的父亲后,两人被摊主骂“没钱就不要把你家畜生放出来”,还称女生是“小三”。



针对此事件,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8月10日发布第一次警情通报。


通报称,8月7日20时许,迎泽分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柳巷铜锣湾小吃街,一消费者与“水果捞”经营户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经查,消费者常某宇因售价等问题与“水果捞”经营者刘变某及其亲属刘旭某、刘月某等3人发生争执。常某宇父亲常某明到达现场后,矛盾升级,相互辱骂,双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月某处以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对刘旭某、刘变某分别处以罚款500元和300元的行政处罚;对常某明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通报一出,顿时引发网友热议。


有网友在问:“为什么看着女生方是受害者,但女生父亲却还被罚500元?”有网友觉得处罚得太轻了,还有网友调侃:“之前有互殴,现在有互骂。”


针对网络上各式各样的看法,8月12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为回应网络关切第二次发布通告。


回应称,近日,警方通报了网传“水果捞纠纷”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受到网友和舆论的高度关注。为有效提高案件处置透明度及依法执法公信度,警方现对此网络关切进行进一步回应。


一、案件详情


2023年8月7日晚案件发生后,警方当晚即将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依法调查。经对多名当事人、证人详细询问,查看双方拍摄视频后查明:


2023年8月7日20时30分许,两名未成年人到刘变某、刘旭某(姐妹关系)经营的“水果捞”摊位购买水果捞。在询问清楚价格后,未成年人甲自行选择果品原料,摊主刘变某将果品切块加工并装到塑料盒内,经现场称重共计47元人民币。在听到售价后,未成年人甲怀疑重量不够,遂决定不购买,准备离开。摊主刘变某表示水果已经切好,无法二次销售,不让离开。未成年人甲便打电话告知其父亲常某明情况,后常某明在10分钟左右到达现场,刘变某的三妹刘月某也到达现场。当事双方商量无果后,刘变某叫来夜市的管理人员现场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20时40分左右,常某明一方仍不愿购买准备离开,刘变某姐妹三人拦住常某明不让离开。此时,常某明首先使用粗俗语言辱骂对方,随后刘月某三姐妹和常某明均使用极端粗俗语言长时间互相辱骂。在此过程中,刘月某的部分辱骂涉及未成年人甲。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与常某明还相互吐口水。民警到达现场后调解无果,将当事双方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证据支持


案件发生后,民警走访了现场群众,反复查看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自手机录制视频音频内容(双方各自录制有10分钟左右完整视频),并在监护人的陪同下,对两名未成年人进行了询问。结合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词,双方当事人各自录制的音视频证据,全面查清了事实情况。


三、处罚依据


经过前期充分调查取证,当事双方因水果捞购买问题发生纠纷后,未能在商品买卖环节达成一致,未通过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发展到互相使用极端粗俗语言辱骂、互吐口水的阶段时,双方行为均已构成违法,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处罚结果应与各自的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在互相辱骂过程中,刘月某的极端粗俗辱骂语言伤及到未成年人,且造成了恶劣影响,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刘月某作出拘留5日处罚。


常某明首先辱骂对方,随后与刘旭某等人长时间使用极端粗俗语言互相辱骂、互吐口水,警方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常某明、刘旭某分别作出罚款500元处罚。


刘变某在争吵和相互辱骂过程中,情节相对轻微,警方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