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看的是"收养是否依法成立"。合法收养以民政部门登记为成立要件。事实抚养、民间过继、未办理登记的"抱养",在未被依法确认前,往往不能直接产生养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继承地位也就无从谈起。这一点上,养子女比亲生子女多了一道"登记确认"的程序门槛。
第二,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收养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被收养后,原则上对生父母不再享有继承权;同时,生父母对养子女也不再承担抚养义务。这和亲生子女不同——亲生子女对生父母、养父母"双重"都不存在,只有"单向"切换。如果收养关系后来被解除,且养子女与成年生父母恢复了权利义务关系,才可能产生例外。
第三,要把"养子女"和"继子女"分开。继子女只有在"有扶养关系"时才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则只要收养成立就享有,不要求再证明扶养事实。这是两类子女在继承门槛上最实质的不同,也常被混淆。
还要提示一个可能被忽略的点:如果收养关系已经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即行消除,继承权随之消失。解除分两种情况——养子女未成年时协议解除或诉讼解除,养子女成年后协议解除——无论哪种,关系终止后,彼此不再互为法定继承人。但解除前已经发生的继承,通常不受影响。
连先生的案件,我们调出了当年民政局的收养登记档案,证明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始终未解除。亲生女儿所谓"抱养的少分",在法律上没有依据。法院据此确认连先生与亲生女儿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按均等份额参与分割。亲生子女的身份,没有影响连先生的继承地位。
继承权的平等,看的是法律关系的成立,不是血缘的有无。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的区别,只在"关系怎么建立、有没有被解除",而不在"能不能继承、分多少"。把收养登记、关系存续这些前提确认清楚,比争论"是不是亲生的"更有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