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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私家侦探;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更新时间:2025-11-02   点击:2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在同居关系中所涉及到的财产问题中,以下种种情况并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范畴:


(1)首先,若同居前一方所获得之财产,或是暂时解除同居关系之后一方所获得的财产,抑或当一方离世后另外一方所获得的遗产等,均非共享于两个人之间的资产。


(2)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得归属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部分;


虽然同居期间内获取的财产看似理应由两人共同享有,但实际上,法律已然明确规定归属某一方所有的财产类别,或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作为各自专属的财产管理协议的隶属于各自的财产部分。


(3)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人专用于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哪些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以下内容不列入婚姻关系内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程序前即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遭受损伤而获取的治疗费用以及残疾人生活补贴等相应待遇;


(三)遗嘱人明确表达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仅归属于一方的财产;


(四)原属一方所有且仅供其本人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具;


(五)其余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各类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关规定,以下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独自拥有的个人财产:


(一)对方在结婚登记前即享有的财产;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款项;


(三)遗嘱人明确表示仅赠予一方的财产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规定为一方独有的财产;


(四)属于一方的专用生活器具;


(五)除上述列举外应专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同居期间,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可以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富,例如,同居之前和之后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以及遗产继承等非共享性收入;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经过双方协商明确归属于某一方的资产亦并不包含在内;同样地,个人生活所需的基本用品亦应视为私人物品,该部分资产均应独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