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有权追回丈夫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全部财产,而非仅一半份额。这一结论基于《民法典》第153条(公序良俗原则)和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以及2024年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7条的明确规定,该条款直接认定婚内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无效,无需单独证明第三者是否知情。
一、“全部追回”的法律逻辑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丈夫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如购房款、转账、奢侈品等)时,整个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且构成无权处分而自始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而非仅返还一半。
典型案例:2024年上海某法院判决中,丈夫向第三者转账580万元,法院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同时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将剩余共同财产按7:3比例判给无过错方(妻子)。
二、无需证明的关键事实
无需证明第三者“明知已婚”:即使第三者声称“不知对方已婚”,法院仍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赠与无效。
无需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若无法证明赠与款项为丈夫婚前个人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即使部分款项来自丈夫婚前财产,混合赠与或用于共同消费的仍可能被整体认定为损害家庭利益。
三、例外情形与举证要点
小额日常生活支出可能无法追回:如几百元的餐饮、小额礼物,可能被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的单方处分权。
需重点举证:①赠与事实(转账记录、消费凭证、房产登记等);②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流水、投资收益证明等);③不正当关系(聊天记录、亲密照片、租房合同等)。
四、追回后的财产归属
返还的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倾向于将该部分财产更多分配给无过错方。例如,返还的100万元可能直接判归妻子,剩余共同财产再按比例分割。若未离婚,妻子可通过《民法典》第1066条提起婚内财产分割诉讼,要求将返还财产判归自己单独所有。
结论:妻子不仅有权追回全部财产,还可在离婚时据此主张过错方少分财产,形成“全额返还+过错赔偿”的双重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