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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侦探取证: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应该怎么处理?
更新时间:2025-07-24   点击:15

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只要具有民法上的行为能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自愿选择同居这一生活方式,就应保障其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及义务,尤其是对同居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的自由。


具体而言,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达成财产约定的,既可以通过口头约定,亦可以通过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进行约定。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达成的同居财产约定,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同居财产的约定应由双方自愿达成,且不存在会导致约定无效的情形。如一方在签订财产约定的时候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民法典》第144条之规定,该同居财产约定依法应被认定为无效,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或者关于同居财产的约定中附加了诸如女方已怀孕的“必须生育男孩”等违背公序良俗之内容的,可能导致该项约定无效。当然,同居财产约定部分无效的,可以不影响约定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依法达成的约定内容亦可作为分割同居财产的依据。


(2)同居财产约定一般可以包括同居前财产的证明、同居后财产的划分以及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应当注意的是,同居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一旦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执行。约定达成后一方又反悔的,应与对方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视为未作出约定。


二、无约定的区别情况处理


1.双方协商确定财产归属。


在人民法院对同居财产作出明确分割之前,同居关系中的男女双方仍可依法达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2.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


对于双方没有达成同居财产约定,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同时,我们认为,除该条规定外,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照《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举重以明轻,亦应作为同居一方的个人财产归其本人所有。


3.共有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其他因素为补充。


考虑到同居双方作为生活共同体,通常具有生活上相互照顾、经济上相互供养的内容,并且上述内容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一方履行较多家庭义务尽管可能系基于同居关系中的感情基础,但不可否认的是,一般也是以能够获得另一方经济利益共享为前提,甚至在客观上为另一方取得相应经济利益提供了协助。因此,在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分割过程中还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在分割财产时予以酌情考虑,避免同居双方权利义务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