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其认为,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所以相互款项往来,不属于借款,所以不需还款——其隐含的意思是,这是男女之间基于恋爱关系的“赠与”。 第二种,其认为,这是“其他用途”,反正不是“借款”。 但是,被告对于第二种可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对此,法官认为,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因此要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认为“不是借款”的说法不被采纳。 2.对于“第一种可能”,也即被告认为,恋爱期间的相互款项往来,都是不需要还款的。被告的这种观点,相当于认为原告转过来的钱,都一律属于一种恋爱期间的“赠与”。对此,法官进行了分析: (1)首先,恋爱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冲突,并不是说只要双方是恋爱关系,双方的往来款项,都不可能是借款; (2)其次,恋爱关系允许赠与,但仅限于两种情形: 第一种:金额不能太大——本案原告主张的金额达到了2.5万,金额较大,法院认为不属赠与; 第二种:金额数字,不能有一些“特殊意义”“特殊备注”——本案原告转账的金额分别是1万、3千、1万、2千,都没有什么特殊意义,所以也不能简单认为属于赠与。 3.至于男方向女方的转账,由于女方认可可以从借款中扣减这些款项,因此法官仅排除了含有“特殊意义”的一笔“139.21元”,因该笔款项有备注“老婆,一生就爱你”,这个备注恰好就是这个数字的“谐音”,这种转账就可以认定属于“赠与”了。 女方主张的借款金额是25000元,男方向女方转账的金额是11680.68元,需要排除的金额为139.21元,因此男方需要向女方偿还的金额为: 25000-11680.68-139.21=13180.11元。 结论:在双方为恋爱关系,一方只有转账记录,没有转账备注,也没有借条、借款合同、聊天记录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起诉对方还款,并获得胜诉——前提是对方无法证明该笔款项是其他用途,且该笔款项的数字不含有“特殊意义”和“特殊备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