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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私家调查;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25-05-15   点击:19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必须谨慎,尤其是在“离婚冷静期”等特殊节点,毕竟,承担共同债务会对当事人个人财产甚至人身权益产生重要影响。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的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离婚冷静期债务问题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即可,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判决处理,如果是共同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如果是个人债务,那么由个人偿还。


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才会一起到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冷静期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