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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婚姻调查;婚内财产协议,属于可以撤销的“赠与”吗?
更新时间:2025-04-03   点击:46

田先生和宋女士婚后共同购买房产一套,房屋产权证上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田先生与宋女士签订《财产协议》,约定该房产100%产权归宋女士所有。之后双方因感情破裂,打算离婚。宋女士依据《财产协议》,要求取得该房产。田先生则认为,该《财产协议》属于未履行的赠与合同,自己有权撤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婚内财产协议对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夫妻二人以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全部产权归宋女士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宋女士有权取得该房产,而田先生“撤销赠与”的主张,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